(2017)陕04民终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第五东凯与陕西豪崧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豪崧源置业有限公司,第五东凯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1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豪崧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号盛唐国际***号。法定代表人王守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精良,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第五东凯,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旬邑县。上诉人陕西豪崧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第五东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彬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7民初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理中,上诉人陕西豪崧源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诉讼费6325元,上诉人陕西豪崧源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3162.5元由陕西豪崧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剑平审判员 唐鸿彬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馥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