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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豪、王永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豪,王永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2刑初264号公诉机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豪,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住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赵得良,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有波,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永杰,别名王三,男,1991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住河南省新郑市。曾因赌博分别于2010年1月28日、2012年1月1日、2013年1月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5日和行政拘留10日、罚款1500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日被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以郑航检诉监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豪、王永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公诉机关建议且征得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志波、杨景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豪、王永杰及李豪辩护人赵得良、陈有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李豪、王永杰经预谋,各自出资五万元,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办事处5号地安置区嘉嘉网吧门口维纳斯艺术二楼一房屋内,设置3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供他人赌博,其中2台捕鱼机、1台牌机,共24个把位。2017年3月10日,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民警查获该赌场,现场扣押赌资人民币5700元。2017年3月10日,李豪、王永杰在赌博店内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豪、王永杰供述;证人李某1、郭某、李某2、魏某、米某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新郑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物证照片、涉案POS机信息及刷卡明细、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记账本”复印件及情况说明、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豪、王永杰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李豪、王永杰所犯开设赌场罪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区间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永杰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对其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李豪、王永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李豪、王永杰分别缴纳罚金二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豪、王永杰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永杰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豪、王永杰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王永杰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豪、王永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其建议对李豪宣告缓刑或判处六个月拘役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王永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李豪、王永杰犯罪所用的赌博机三台及赌资57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蔡富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左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