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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执8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丽丽申请执行郑州万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丽,郑州万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吕凌,朱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837-1号申请执行人:黄丽丽,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万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吕凌,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振杰,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403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万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吕凌、朱振杰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州万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吕凌、朱振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403052元(含本金390000元、案件受理费4175元、保全费3020年、执行费5857元、利息另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聚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