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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394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男,199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千 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