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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燕与尤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燕,尤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811号申请执行人:高燕被执行人:尤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6)吉0502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尤波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高燕借款245,8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尤波工资收入270,000.00元(每月冻结、扣划10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尤波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02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陈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