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执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海锦江达华宾馆有限公司与汤爱萍旅店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锦江达华宾馆有限公司,汤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5执192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锦江达华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卫娅,总经理。被执行人:汤爱萍,女,196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上海锦江达华宾馆有限公司与汤爱萍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锦江达华宾馆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汤爱萍不自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5民初5706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汤爱萍支付申请执行人房费、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6,5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锦江达华宾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沪0105执19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青审判员 杨焕林审判员 费世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元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