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行审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平县左右足道养生会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平县左右足道养生会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8行审250号申请执行人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遂平县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魏富良,局长。被执行人遂平县左右足道养生会馆,地址遂平县国槐路颐和家园楼下。负责人于玲玲,女。申请执行人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遂人社罚决字[2017]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遂平县左右足道养生会馆罚款5000元的处罚事项。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16日,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遂平县左右足道养生会馆作出遂人社罚决字[2017]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遂平县左右足道养生会馆拒不报送有关劳动用工方面的书面材料,决定对遂平县左右足道养生会馆罚款50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月17日送达遂平县左右足道养生会馆。本院认为:遂平县左右足道养生会馆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遂平县左右足道养生会馆作出的处罚事项合法、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遂平县左右足道养生会馆作出的罚款5000元的处罚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张铁良人民陪审员 燕祺祥人民陪审员 袁 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