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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298号原告:刘某1,女,1949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刘某2,男,1948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杜国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