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298号原告:刘某1,女,1949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刘某2,男,1948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杜国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