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终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136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花园北路65号恒华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50705A(1-10)。法定代表人:高兴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璐,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365号,实际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兖州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7338905Y1-1。法定代表人:王年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远,男,1994年9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世法,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莒县。上诉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5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元,由上诉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玉国审判员 韩文卓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