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桂俭与中国交建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桂俭,中国交建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1555号原告:丁桂俭,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交建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驻地工程指挥部。原告丁桂俭与被告中国交建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桂俭撤诉。案件受理费1979元,减半收取计98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