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礼仁、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礼仁,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街支行,长乐华荣实业有限公司,蔡敏晖,林全金,董圣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8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礼仁,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仙塔街78号。主要负责人:陈聪,行长。原审被告:长乐华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法定代表人:蔡敏晖。原审被告:蔡敏晖,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审被告:林全金,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审被告:董圣健,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上诉人林礼仁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街支行、原审被告长乐华荣实业有限公司、蔡敏晖、林全金、董圣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2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礼仁上诉称,本案所有被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街支行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借款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讼争《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如有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对管辖权的约定均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权的依据。讼争《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贷款人即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街支行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仙塔街78号,上述地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街支行据此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作为讼争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