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8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王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8188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被告王某。被告王某2。以上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王亮(系被告王某1、王某2之父),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伟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兰淋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