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13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与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777号原告: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红旗河沟帝豪丽都2楼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678691087R。负责人:彭林,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田,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华大道2号北辰花园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9942895E。负责人:刘军,行长。原告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撤回对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郭建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瑜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