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44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鑫纸业有限公司、苏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鑫纸业有限公司,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44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XX鑫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市春江工业园区(富源村),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何荣华。被执行人:苏斌,男,汉族,1983年5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浙XX鑫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03489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苏斌和另案被执行人盛路丹共同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丽江公寓丹霞苑1幢2单元XX室房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号,房产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号;土地权证号:杭江国用(2013)第XX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4994500元【详见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17]176号估价报告】。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7月24日10时至2017年7月2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司法拍卖活动,案外人李哲元(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4300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苏斌和案外人盛路丹共同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丽江公寓丹霞苑1幢2单元XX室房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号,房产证号:杭房权证江移字第××号;土地权证号:杭江国用(2013)第XX号】归买受人李哲元所有。二、买受人李哲元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