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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4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付文泽唐密与重庆市顺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文泽,唐密,重庆市顺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070号原告付文泽,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唐密,女,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重庆市顺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673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15288N。法定代表人黄建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文泽、唐密与被告重庆市顺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彬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忠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