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史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民初910号原告:史某,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被告:宋某,女,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史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晓萍审 判 员 刘松贺人民陪审员 李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小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