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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彭航新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4刑初52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彭航新曾用名无民族汉族性别男出生日期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文化程度初中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实际居住地同上前科情况无强制措施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羊娟起诉书文号崇检公诉刑诉(2017)505号指控事实被告人彭航新伙同“谭翻”、“滚龙”(均在逃)于2017年4月4日凌晨2时许,在本市崇阳镇,某小区一住户屋内盗走一个黑色旅行包及零食。2017年4月5日凌晨2时许又在该小区8栋5单元2楼4号入户进行盗窃时,被告人彭航新被房东周某抓获。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辩护人无辩解(护)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航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彭航新归案后如实供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彭航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四月五日(羁押之日)起至二○一七年十月四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宣判日期印章审判员毛德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任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