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为雄、丁岚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为雄,丁岚斌,魏远梅,翁祖腾,丁兰钦,林光华,福建中信鼎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时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3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为雄,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岚斌,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魏远梅,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翁祖腾,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兰钦,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光华,男,194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中信鼎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东南汽车城对面三溪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56730805-7。法定代表人:苏金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美,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时忠,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林为雄、丁岚斌、魏远梅、翁祖腾、丁兰钦、林光华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中信鼎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时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于2016年7月15日向林为雄、丁岚斌、魏远梅、翁祖腾、丁兰钦、林光华、郑时忠等人邮寄应诉材料,林为雄、魏远梅、林光华等三人的邮件被退回,丁岚斌、翁祖腾、丁兰钦、郑时忠等四人的邮件均已签收。因部分当事人未能直接送达,一审法院对原审诸被告均进行公告送达,原定于2016年8月23日的开庭时间亦变更为2016年11月28日。但一审法院未将变更开庭日期的开庭传票邮寄送达原已签收应诉材料的丁岚斌、翁祖腾、丁兰钦、郑时忠等四人,致其未能参加庭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一审法院未依法向能够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的丁岚斌、翁祖腾、丁兰钦等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致其未能参加庭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4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光卓审 判 员 陈 辉审 判 员 薛闳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卓垚磊书 记 员 吴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