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宋维娜与黑龙江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吉成、王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维娜,黑龙江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吉成,王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818号原告:宋维娜,女,1989年5月9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均,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新荣街84号。法定代表人:周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袁吉成,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宁安市三陵乡胡家村。被告:王强,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海林市柴河林业局。原告宋维娜与被告黑龙江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吉成、王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宋维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维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郭红波审 判 员 姜冰冰人民陪审员 黄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