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4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福礼与许玉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礼,许玉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4686号原告:周福礼,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许玉权,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的原告周福礼与被告许玉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福礼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福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福礼负担。审 判 员 陈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