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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4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福礼与许玉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礼,许玉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4686号原告:周福礼,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许玉权,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的原告周福礼与被告许玉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福礼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福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福礼负担。审 判 员 陈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