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8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常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993号原告:常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9478125L,住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金华路188号1幢。法定代表人:徐建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丰,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被告:顾俊,男,汉族,1985年2月15日生,住常熟市。原告常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常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9元,由原告常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