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伦彦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伦彦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723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伦彦杰,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河南省滑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6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伦彦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伦彦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伦彦杰与被害人秦某2系同学关系。2017年3月9日15时许,二人碰巧同时在滑县慈周寨镇枣科村金源温泉会所洗澡,因伦彦杰说话难听,秦某2无法接受,二人在一楼休息大厅发生口角,随后相互殴打,伦彦杰将秦某2的右腿致伤。2017年3月13日,伦彦杰经传唤到滑县公安局慈周寨派出所,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秦某2右侧胫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另查明,被告人伦彦杰与被害人秦某2于2017年6月1日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伦彦杰共赔偿被害人秦某2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人民币,被害人秦某2并对被告人伦彦杰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伦彦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照片,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伦彦杰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民事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秦某2的诊断证明书,证人秦某1、伦卫强、王某1、王某2、王某3、伦志彬的证言,被害人秦某2的陈述,被告人伦彦杰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平面图,滑县公安局慈周寨派出所处警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伦彦杰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伦彦杰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伦彦杰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对被告人伦彦杰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伦彦杰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伦彦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吕万众审判员  徐振坤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