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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浦、陈燕青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杜浦,陈燕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同,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杜浦,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陈燕青,女,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浦、陈燕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3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杜浦、陈燕青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31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伟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