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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宋联钦与被告刘晓鸿、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联钦,刘晓鸿,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467号原告:宋联钦,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莉芳,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鸿,男。被告: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鸿,系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丽,湖南春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联钦与被告刘晓鸿、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宋��钦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宋联钦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联钦撤诉。案件受理费34717元,减半收取17358.5元,由原告宋联钦负担。审 判 长  黄龙飞审 判 员  王飞燕人民陪审员  袁春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梦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