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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朗思特铝箔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朗思特铝箔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振马电器有限公司,倪斌兵,胡利群,叶少军,刘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新建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68530578N。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朗思特铝箔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牟山镇青港村鹰山头。组织机构代码:67472235-X。法定代表人:倪斌兵。被执行人:宁波市振马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渚北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75328147-6。法定代表人:刘远。被执行人:倪斌兵,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宁波朗思特铝箔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胡利群,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叶少军,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刘远,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宁波市振马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朗思特铝箔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振马电器有限公司、倪斌兵、胡利群、叶少军、刘远(2017)浙0281民初544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