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陈茂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陈茂全,袁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56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孙兆宏,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茂全,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袁青林,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茂全、袁青林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茂全、袁青林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传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