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史树旗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768号史树旗,男,汉族,1958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财政局家属院,联系电话139××××1231崔兴革,女,汉族,1972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范家庄,联系电话182××××4476许朝辉,男,汉族,1978年12月9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心海湾,联系电话138××××1755崔兴凯,男,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元××县北××乡××村××路××号,联系电话135××××6271史树旗申请崔兴革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64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史树旗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64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鹏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