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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晔与张石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晔,张石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961号原告:陈晔,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张石立,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个体,住大武口区。原告陈晔与被告张石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陈晔于2017年8月24日以被告以无法联系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石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晔撤回对被告张石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晔负担。审判员  刘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