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3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尚安与扎忽愣图、魏孝忠、刘文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尚安,刘文俊,魏孝忠,扎忽愣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23民初531号原告:孙尚安,男,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期土牧尔台镇。被告:刘文俊,男,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山十八台镇五犊垓行政村。被告:魏孝忠,男,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告:扎忽愣图,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孙尚安诉扎忽愣图、魏孝忠、刘文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慧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尚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扎忽愣图、魏孝忠、刘文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尚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资33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1日,被告扎忽愣图、魏孝忠、刘文俊雇用原告孙尚安给其承包的商都县大库伦乡库伦图村全覆盖工地做工,工程完工后下欠工钱3300元,因当时无法给付,故三被告出具一份工资结算单并签字画押,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无奈具状法院,愿判如所请。被告扎忽愣图、魏孝忠、刘文俊庭后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至今仍欠原告孙尚安工钱3300元,但其三人不是赖账,而是他们三人上级承包商不给付他们工程款,导致他们无力给付劳工工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扎忽愣图、魏孝忠、刘文俊于2016年5月11日雇用原告孙尚安在其承包的商都县大库伦乡库伦图村全覆盖工地做工,具体工种为三轮车司机,当时原被告口头约定工资为240元/天。工程完结后下欠孙尚安工资3300元,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有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工资结算单、庭审笔录及询问笔录等在案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2016年5月11日,被告扎忽愣图、魏孝忠、刘文俊雇用原告孙尚安在其承包的商都县大库伦乡库伦图村全覆盖工地做工,具体工种为三轮车司机,且孙尚安在整个做工期间都已完全合格地提供了劳务,已形成法律上的劳务雇佣关系。在工程完工后被告扎忽愣图、魏孝忠、刘文俊拖欠原告孙尚安工资共计3300元,并出具了工资结算单。此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雇佣关系合法有效,雇佣关系成立,三被告应依约给付工资。故原告主张三被告给付工资33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关于上级承包商没给付工程款的答辩意见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判决如下:被告扎忽愣图、魏孝忠、刘文俊给付原告孙尚安工钱3300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扎忽愣图、魏孝忠、刘文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慧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欣茹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