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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4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4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泌阳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307民初44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2、本案执行费2900元。以上合计2029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029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宗伟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书记员  郭中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