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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书新、卞学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新,卞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703号申请执行人:王书新,男,汉族,1979年12月12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卞学亮,男,汉族,1979年2月27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王书新与卞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卞学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卞学亮同意并申请。故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