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民终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刘翠、徐艾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翠,徐艾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终4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翠,女,汉族,1965年3月29日出生,汤原县电视台编辑,现住黑龙江省汤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上诉人妹妹),女,汉族,1969年6月1日出生,汤原县文广新局干部,住黑龙江省汤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艾国,男,汉族,1964年10月26日出生,佳木斯市华为电力有限公司汤原分公司职工,现住黑龙江省汤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斌,黑龙江省汤原县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翠因与被上诉人徐艾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汤原县��民法院(2016)黑0828民初12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翠于2017年8月24日,以“决定向徐艾国另行主张权利”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翠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荆献龙审判员 梁劲松审判员 刘艳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