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4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宝信与郑朝辉、天津市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宝信,郑朝辉,天津市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550号原告:马宝信,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旭,天津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杰,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郑朝辉,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天津启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70号。法定代表人:郑全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该公司职员。原告马宝信与被告郑朝辉、被告天津市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马宝信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宝信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马宝信负担。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金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