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执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康鹤陵、康尚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鹤陵,康尚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鹤陵,男。被执行人康尚钦,女。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赣0803执3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康尚钦的银行存款15226.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康尚钦的银行存款15226.5元的冻结、划拨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良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赖 明书 记 员 胡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