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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执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康鹤陵、康尚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鹤陵,康尚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鹤陵,男。被执行人康尚钦,女。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赣0803执3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康尚钦的银行存款15226.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康尚钦的银行存款15226.5元的冻结、划拨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良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赖 明书 记 员 胡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