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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刑终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桂林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桂林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901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桂林,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住四川省大邑县。2005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桂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川0129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桂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桂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桂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桂林撤回上诉。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9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承庚审判员  陈 楠审判员  李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分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