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5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吾某某某诉被告宽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吾某某某,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5民初261号原告吾某某某被告宽某某原告吾某某某与被告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吾某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吾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吾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吾某某某负担。审判元朱元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朋毛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