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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执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金华林标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金华林标商贸有限公司,钱志海,徐小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93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534369。法定代表人朱云俊。被执行人金华林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103-105号,组织机构代码:798556111。法定代表人钱志海。被执行人钱志海,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徐小倩,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金华林标商贸有限公司、钱志海、徐小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浙0702民初13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91508.51元、诉讼费731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查封钱志海所有的位于金华市宾虹路雅苑小区15幢2-402室房产,国土局回函该房产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本院现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12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洪明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梦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