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21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金钢、黄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钢,黄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468号申请执行人杨金钢,男,生于1973年5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黄建伟,男,生于1974年3月6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1770号杨金钢与黄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黄建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黄建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人应负担的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