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财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霍保禄与李军、宁丽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保禄,李军,宁丽,刘东亮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239号申请人霍保禄,男,194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李军,男,47岁,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宁丽,女,40岁,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刘东亮,男,47岁,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申请人霍保禄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军、宁丽、刘东亮拆迁补偿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军、宁丽、刘东亮拆迁补偿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