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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忠基与朱珍举、荀双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基,朱珍举,荀双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975号原告:李忠基,男,1977年4月27日生,布依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告:朱珍举,男,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荀双喜,男,约40岁,系贵阳市白云区喜来汽车租赁行法定代表人,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原告李忠基诉被告朱珍举、荀双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李忠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忠基负担。审判员  胡晓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