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保6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若玉申请执行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成支行,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608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成支行,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段金印现代城5号楼。被执行人和平,女,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院。王若玉申请执行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和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若玉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3180元(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以本金3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被告和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若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0元,保全费2420元,由被告和平负担。因和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15日权利人王若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和平名下位于二七区连云路128号的房产一套;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议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