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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丘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丘小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1853号原告:深圳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东一路3号艺丰花园C区2栋4单元118。法定代表人:钟守菊。被告:丘小红,女,1978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玉林市。深圳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丘小红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胜琪人民陪审员  庞玉萍人民陪审员  钟范林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林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