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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1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根栓与西安永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根栓,西安永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115-1号申请执行人:张根栓,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永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根栓与被执行人西安永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西安永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将案件款10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根栓,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1民初2479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西安永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偿付张根栓100000元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谦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