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9刑初17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现住本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1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被献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培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郭某(化名杨明,已死亡)在石黄高速献县服务区,在明知该车辆无法过户的情况下,以46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灰色悦达起亚轿车。经沧州市运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73091元。2016年5月5日,涉案车辆已返还被害人许某。同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许某、崔某、王某证言、被盗车辆的牌照、物品发还清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郭某(化名杨明,已死亡)在石黄高速献县服务区,在明知该车辆无法过户的情况下,以46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灰色悦达起亚轿车。经沧州市运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73091元。2016年5月5日,涉案车辆已返还被害人许某。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我和杨明(实名叫郭某,化名李殿涛)于2013年5月份在石黄高速献县服务区花46000元购买了一辆灰色悦达起亚轿二手车,牌照号为津C×××××,当时我的钱不够只有1.6万多,剩余的3万元钱是我三姨夫杨明给我垫上的,我又分四次把买车的钱还给杨明。当时我开着牌照为吉C×××××的货车去河南郑州、许昌送货,跟车的有我妻子王某、杨明、崔某,到大献县服务区后我下车检查货车轮胎,杨明去了对面的服务区,回来后叫我和崔某跟他去取车,杨明买了一辆白色现代车,我买了一辆悦达起亚车,之后崔某开着我购买的悦达起亚跟着杨明的白色现代回了吉林四,将悦达起亚车停在杨明家院里。买车的事是杨明联系的,当时他说这辆车过不了户,但觉得比市场价便宜2、3万元。我购买的上述二手车于2016年4月19日被吉林四平公安局查扣,并告知我该车系被盗车辆。现杨明已经死亡了。2、被害人许某陈述,证实其于2012年10月15日9时许,将牌照号为冀JNV70**的灰色悦达起亚汽车停放在沧州市医院对面的新华小学门口的南侧便道上,9时40分许发现车没了。这辆车是我于2010年2月21日花93000元购买的。该车没有上盗抢险。3、证人崔某证言,证实其与杨某某是一个村的,2013年五一前后,杨某某说他从外地看上一辆车,提车时需要我帮他开回来,我就答应了。又过了几天,我和杨明还有杨某某的妻子王某搭乘杨某某的货车于凌晨4、5时来到河北省一个服务区,杨某某和杨明先下车,我和王某在车上等着,过了约半小时,杨某某叫我去对面的服务区找他和杨明,找到杨某某后他告诉我正在加油的悦达起亚是他购买的车,让我开车跟着杨明买的白色悦达起亚车回四平,回到四平我将车停在杨明家了。4、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五一前后,我和杨某某去送货,杨某某和我说杨明和崔某(绰号“秋生子”)搭乘我家货车到外地办事,途中在河北省的一个服务区,杨某某和杨明下车了,杨某某回来后让崔某去找杨明,我和杨某某开车继续送货,等我和杨某某回到四平两三天后,我发现我们家多了一辆灰色轿车,杨某某说该轿车是他花了3.5万元在杨明处买来的。5、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某辨认出11号照片显示的人是卖给其悦达起亚汽车的杨明;被告人杨某某辨认出石黄高速献县服务区一处是自己购买悦达起亚轿车的现场。6、发还清单,证实已将被盗车辆(起亚牌,发动机号A5050818,车架号LJDGAA220A0154269)返还给被害人许某。7、鉴定意见,沧州市运河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运价认字(2016)第04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牌照号为冀JNV70**的灰色悦达起亚(发动机号A5050818,车架号LJDGAA220A0154269)汽车价值为73091元。8、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及住址。9、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无犯罪前科。10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被口头传唤至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接受询问,2016年5月30日按照四平公安局的通知自行到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市场刑警队接受讯问,同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5日被移交至献县公安局。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确认有效,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购买的牌照号为津C×××××的灰色悦达起亚轿二手车,确系被害人许某被盗的车辆。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低于市场价格2、3万元且不能过户的车辆,仍然购买,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予以处罚。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认罪悔罪,涉案车辆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许某,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为了打击犯罪,确保社会安全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西广人民陪审员 苑振伟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净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