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马秀英与马宝强赡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英,马宝强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民初1515号原告:马秀英,女,193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福,男,汉族,1954年1月3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系马秀英长子。被告:马宝强,男,汉族,1967年11月6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系马秀英次子。原告马秀英诉被告马宝强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马秀英及其全权委托代理人马宝福以考虑到其他有关因素,现在暂时不想打这个官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秀英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因以裁定准许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马秀英负担。审 判 长 米多军人民陪审员 李如瑞人民陪审员 石守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