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吉01民辖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与黄金英、长春市金帛商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黄金英,长春市金帛商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辖5号原告: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任国松。被告:黄金英,女,1975年7月25日生,满族,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被告:长春市金帛商场,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号。法定代表人:黄金生,董事长。原告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黄金英、被告长春市金帛商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诉称,2012年4月,被告黄金英与律师曹兆明建立法律服务关系,委托XXX律师参与黄金英本人及其企业涉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包括诉讼、执行及非诉法律服务等。2015年6月16日,律师在会见被告黄金英时,其书面同意本人及其企业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继续由曹兆明律师办理,并商定代理费为200万元,并承诺在当年大马路鞋城收费时,一次性支付代理费。自接受被告委托,律师曹兆明每年参与被告大量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包括诉讼、执行案件的和解等事务。自2017年初以来,被告有法律业务不再与代理律师联系,也拒绝接受代理律师的会见。代理律师已履行了约定的法律服务义务,被告只支付30万元代理费,剩余代理费至今未付。基于上述理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70万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请示,请求本院对本案指定管辖。理由如下:根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中法明传【2011】23号通知要求:按照省政法委要求,凡涉及黄金英等案件均由市法院统一调整,对于已受理及将来受理的民事案件均报请市中院立案一庭指定宽城区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本院2011年3月23日下发的长中法明传【2011】23号通知:“一、从即日起各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涉及黄金英及其开办或参股的企业或与其财产有关的民事和执行案件,凡事已受理未开庭及将来受理的民事案件均要报请是中院立案一庭指定由宽城法院管辖,已开庭合议的案件仍由原受理法院承办;……”。本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并未开庭审理,而涉及黄金英的部分执行案件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仍在执行程序中,没有全部执行完毕。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当事人诉讼、执行,依据上述通知精神,本案指定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孙明歧审判员 李雪松审判员 张凤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屈天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