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行审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舒兰市林业局申请丁彬彬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舒兰市林业局,丁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83行审110号申请执行人:舒兰市林业局,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程普亮,局长。委托代理人:韩相国,系该局金马林场林政科长。被执行人:丁彬彬,男,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舒兰市林业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林罚决字【2016】第07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内容第1项。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听证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舒兰市林业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其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舒兰市林业局撤回对舒林罚决字【2016】第07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第1项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许 梦人民陪审员 李志国人民陪审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东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