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6执3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钮桂华与被执行人刘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钮桂华,刘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3346号申请人:钮桂华,女,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刘高兵,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钮桂华与被执行人刘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5)六大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刘高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钮桂华归还80000元,并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按键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60元,由刘高兵负担”。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上述撤销执行申请的事实,有申请书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振飞审判员  张晓彬审判员  徐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