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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晓禹与李依霏及徐锦、刘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禹,李依霏,徐锦,刘爽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834号原告:王晓禹,男,1968年3月18日生,现住长春市经开区。被告:李依霏,女,198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沙路路,男,1971年11月4日,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与李依霏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高克南,吉林鑫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徐锦,男,197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第三人:刘爽,女,198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禹与被告李依霏、第三人徐锦、刘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王晓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晓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王晓禹负担。审 判 长  张 奇人民陪审员  刘长荣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乃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