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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邓冠盛、刘兆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06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邓冠盛,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刘兆贵,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冠盛、刘兆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张玉兰、卞文杰承担。因张玉兰、卞文杰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玉兰、卞文杰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6)闽0481执4661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6)闽0481执4661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0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祖军审判员  叶祖泉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清湖PAGE 关注公众号“”